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究竟谁之过

1999-12-08 来源: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林靖 通讯员 李力 我有话说

10月29日,一尊重达400公斤的兵马俑石像突然砸向一个10岁的小女孩身上,致使这个名叫严爱丽的小学四年级学生不幸身亡。

这天下午2点多,小爱丽和几个伙伴来到离家不远的“西部大酒店”附近捉迷藏。突然,在她身边放置的一尊兵马俑石像倒塌了,整个石像几乎全部砸在小爱丽的身上。女孩经抢救无效,于当日死亡。临床诊断为:创伤失血性休克,特急特重型颅脑损伤。

事情发生后,伤心欲绝的小爱丽的父母找到“西部大酒店”的上级单位北京信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,而该公司坚持声称与此事无关,小爱丽的父母一气之下将这家公司告到了法院。

12月1日,丰台法院卢沟桥法庭公开审理了此案。庭审过程中,小爱丽的母亲始终紧攥着严父因抱受伤的女儿沾满鲜血的毛衣,毛衣下面是小爱丽生前的一张充满朝气的像片。他们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,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和赔偿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69420元。

被告信睦公司在答辩中反复强调,该石像艺术品重400公斤,成人也需两至三人合力方能推倒。严爱丽等儿童经常来公司院内玩耍,公司曾指定专人数次劝阻。石雕艺术品在遭遇外力的情况下倒塌致人死亡,对此当时在场玩耍的七八名儿童,其监护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。该公司还一再声明,出事地点所在土地及房产权均不属该公司,将其列为被告是不当的。但据该公司的答辩中所述“本公司购置的石雕艺术品共15件,全部摆放在公司院内”,石像所有权无疑是归属该公司的。

法庭经过现场勘验当庭质证、认证,认为被告放置于门前的石雕像倒塌是造成严爱丽死亡的直接原因,石雕像安放不牢,存在不安全隐患,被告未采取防护及避让措施而导致死亡事故发生,对此负主要责任;原告作为严爱丽的监护人,未尽到监护责任,应承担次要责任。鉴于严爱丽之死对原告的精神造成巨大痛苦,故被告应给付一定精神补偿。法庭一审判决: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及各种经济损失52450.65元,并承担案件诉讼费5895元。

此外,由于严爱丽在学校已入人身保险,保险公司向其赔付了相应的医药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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